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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社會活動安全問題誰主辦誰來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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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2006-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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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2月5日晚7時45分,北京市密云縣密虹公園舉辦的密云縣第二屆迎春燈展,因一游人在公園橋上跌倒,引起身后游人擁擠,造成踩死擠傷游人特大惡性事故,直接造成37人死亡、37人受傷。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高度重視。
2005年9月9日,北京市人大常委會第22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北京市大型社會活動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并于2005年11月1日正式實施,成為北京市一部專門管理大型活動的地方性法規。
今年11月,北京中國國際展覽中心又將舉辦北京國際車展雙年展,據主辦方統計數據,前兩屆國展中心一天參觀人數最高峰值為10萬人,而北京市公安局大型活動處的監測值則為13萬人,這么多人集中在國展中心相對狹小的空間里,可以說是人挨人、人擠人,安全風險非常大。這種情況下安全顯得尤為重要,我們的展會主辦方要以安全為底線,在此基礎上得到相應的效益,發展會展經濟。
在北京國際會議展覽業協會聯誼會上,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總隊副總隊長曹東祥向各協會成員介紹了《條例》的有關情況和舉辦會議、展覽、節慶等活動的機構要注意的問題。
市場經濟下的責、權、利統一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主辦方通過組織活動得到相應的經濟利益、社會聲譽而不去承擔活動安全的責任,把安全問題推給國家公安機關是行不通的。公安局作為國家安全機關有對大型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的義務《北京市大型社會活動安全管理條例》在《北京市大型社會活動治安管理規定》的基礎上,結合大型活動的發展特點和當前形勢的需要給予了豐富和發展,首次明確了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及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進一步明確了大型活動主辦者、承辦者、場所提供者的安全職責以及公安、安全生產、消防、交通、質量技術監督等政府職能部門在大型活動安全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職責任務,體現了市場經濟條件下責、權、利的統一。同時,也首次提出了參加大型活動人員應當遵守的規定,充分體現了大型社會活動以安全為本,以人為本的理念。
安全許可1000人為界《條例》進一步明確了大型社會活動的概念即主辦者租用、借用或者以其他形式臨時占用場所、場地,面向社會公眾舉辦的文藝演出、體育比賽、展覽展銷、招聘會、廟會、燈會、游園會等群體性活動。如果符合該定義的活動都要到公安機關做安全許可。人數界定由原來33號令規定室外100人、室內500人的大型社會活動就必須進行治安登記,調整為以1000人為界,1000人以上的活動要依法到公安機關進行安全許可,如果不能預測到場人員數目則按1000人處理,也要到公安機關登記。
主辦方對大型活動安全負責《條例》中明確規定:“大型活動的安全工作,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按照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由主辦者對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同時對一個活動有主辦者、協辦者和承辦者的活動,以通過簽訂安全責任書的形式明確職責和任務,便于安全監管機關有針對性監管。主辦方作為大型活動安全問題的主要承擔者在舉辦活動時需要做以下工作。
一、對活動進行安全風險評估,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制定具體工作方案。如專業展的防盜問題、汽車展的熱點展位防范擁擠踩踏問題、防盜問題。解決方案則可以是增加保安數量,用廣播、文字等方式提示參觀者看管好自己的物品,減少熱點展位的場內活動等。
二、建立并落實安全責任制度。即對活動的各工作人員進行排班,確定崗位,把研究的東西落實到紙上,以便出事后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三、事先研究好展會配備的專業的安保人員,包括(社會)保安人員、場館工作人員、警察,明確主辦者對于這些力量的調動權利。
四、為活動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質保障。把活動中安全物資的需求一并納入活動組織籌備資金當中。
五、組織實施現場安全工作,開展安全檢查,把紙上工作落實到實際操作中。
六、對參加大型活動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背對活動現場,面向社會群眾。在大型社會活動舉辦過程當中要開展安全宣傳工作,如提醒參觀者到正規渠道購買門票。
七、接受公安機關的監督和管理。
場地方要提供安全場所一、場地方提供的場所必須是安全的,符合國家建筑標準、防火標準,經過年度檢驗合格的。場地方還要如實提供展館面積、門數等基本數據。
二、要確認場地內安全標識是否合格。
三、場地方在必要的情況下要向主辦方提供入口地段的強制性緩進通道。安全門、安檢設施等場地方也都應當提供。
四、向主辦方提供應急的廣播、照明系統。同時要確定系統運轉正常并有相應工作人員負責操作。
五、場地方要提供活動相應的停車位,并不得擠占。
六、保證大型安全防范設施與大型活動安全要求相適應。專業展于綜合類展會對相應設施要求會有所不同。如在北京中國國際展覽中心舉辦車展,為防止假票,國展中心投資安裝電子門禁系統;由于門口人多,安裝強制通道等。
承辦方與主辦方要簽訂安全協議書承辦方與主辦方要簽訂安全協議書,就主辦方認為可能發生又無力去做,而協辦方、承辦方又能夠做到的的問題要以協議書的形式固化。同時,主辦方要對協辦方、承辦者履行合同的情況進行檢查,這樣才能保證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相協調。
背景鏈接
1999年以前,北京市對大型活動的安全管理沒有專門的法規依據,具體工作中執行的是1984年北京市政府下發的《關于加強大型群眾文化體育活動安全工作的通知》和1986年北京市政府下發的《關于展覽展銷安全保衛工作的暫行規定》。隨著形勢的發展,北京市政府于1999年出臺了《北京市大型社會活動治安管理規定》(即常說的北京市政府33號令)。北京市政府33號令的出臺,將大型社會活動治安管理工作納入到有章可尋的管理軌道上來;規定了大型活動安全管理工作實行“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在33號令頒布的5年之后,隨著北京會展經濟的發展和大型活動的日趨攀升,需要有一部地方性法規來調節大型活動的管理工作,于是《北京市大型社會活動安全管理條例》應運而生。
來源:中國貿易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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